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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失怎么处理

2022-09-21 15:14: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对于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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