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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怎么样执行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

2022-09-21 15:15:0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某企业是一家既生产抗癌药品又生产常见病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该企业销售自产抗癌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销售自产常见病药品取得含税收入348万元。当月购进生产抗癌药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购进生产常见病药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万元、购进包装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万元,该包装材料既用于包装抗癌药品又用于包装其他药品。已知该企业针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均选择简易计税。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 15 B 29 C 22 D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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