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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2-09-21 15:31:16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依据相关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具体如下,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增值税。

老师,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如不可以,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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