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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2022-09-27 19:22:14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租赁资产,通常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贷:“未担保余值”科目。

(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时独立第三方担保余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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