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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022-10-04 10:36:04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哪些免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这个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哪些免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二、土地使用税哪些免税?
1、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另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1、哪些人需要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税。缴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缴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什么时候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第九条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怎么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缴税的时候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城市级别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并且,这个税是每年都要交的,一般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哪些人需要缴纳?
但凡在城镇买过房子的人想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都不会陌生,那么你知道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吗?具体来看哪些人需要缴纳呢?
一、哪些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具体来看,纳税义务人指的是: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而征税的范围则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纳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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