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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耕地占用税?一文带你轻松分辨!
2022-10-04 13:06:08一文看懂两个“土地税’”
关于土地方面的税收知识,内容很多也较为复杂,特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不仅都和土地有关,而且不少政策既有相同点也有各自特别之处,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深入学习一下这两个税种!
❶【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具体而言有: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3.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上述所称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形,同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4.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❷【纳税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耕地占用税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人为实际用地人。
❸【税目及税率】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耕地占用税
考虑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不均衡,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幅度单位税额,基本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❹【计税依据及方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意:土地使用权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二、耕地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注意: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❺【税收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注意: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注意: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个人居住房屋、房管部门、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等。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ー)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收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八)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❻【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特殊情形: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3、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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