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兰风评网CTRL+D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来到蝴蝶兰风评

当前位置: 首页 > 装修知识 > 正文

离婚买房新规最新政策|夫妻“假离婚”后“复婚”再“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2022-10-06 20:57:31

也许爱情总是这样,早先红了脸,后来红了眼。热恋的情侣间总觉得,“没遇到你之前,我没想过结婚,遇见你,结婚这件事我没想过别人”。然而当相恋的两个人步入婚姻殿堂后,生活中的琐碎远没有那么浪漫与惬意。原以为的“真爱”,在真金白银的利益面前,还能一如当初吗?

案例回顾

2013年大学毕业后,小周留在了北京的一家互联网公司,拿着每个月不到4000元的工资租房生活。直到小李的出现,让小周内心萌生了“买房结婚”的念头。

2015年,小周在父母的帮助下,在北京五环外购买了一套40多平米的开间,他与小李的婚姻生活就从这里开始了。随着宝宝的出生,小周的父母来北京帮忙带孩子,原本就局促的房子更是拥挤不堪。为此,小周和小李决定再购买一套大房子。

根据北京的相关政策,婚前一方名下有房产,婚后另一方买房,算二套房。而首套房首付比例是35%,二套房的比例是70%。为了减少首付比例,小周和小李决定“假离婚”,再以小李的名义,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购房。两人倾尽所有,加上跟亲戚朋友借款,凑齐了一套150平房子的首付款。

购房之后,小周和小李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他们的婚姻却在悄然间发生着变化。为了偿还购房欠亲属的债务,小周经常在单位加班离婚买房新规最新政策,对于妻子的感受越来越忽视,而小李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年幼的儿子,加上三代同堂,对于孩子的教育理念存在很大差异,婆媳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激。

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小李向小周提出了离婚,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外,还主张“假离婚”后以自己名字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对此,小周主张,这套房产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自己的工资和向亲属的借款,不应算作小李的个人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中小周和小李为了减少首付比例而办理了“假”离婚,在购买房产后又复婚,“假”离婚中,什么是“假”,什么又是“真”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小周和小李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购房首付,而不是真正的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备案了离婚协议,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类似情况频发,实践中认为离婚双方的身份关系一经解除,无法恢复。对于财产关系部分,却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离婚买房新规最新政策,只要订立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无效。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小周和小李先是办理了离婚,小李在离婚期间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首付款有小周出资,后两人复婚,共同还贷。双方对小周在结婚前的房产为小周的个人财产并无争议,其争议的主要部分在于离婚后,以小李名义购买的房产究竟怎么分割。

从表面来看,离婚后,小李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缴纳首付款和还贷部分应当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复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对于复婚前小李购房小周出资的部分,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借款,需要小李偿还。但如果小周主张两人是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首付款的比例购买二套房,那就需要小周提供相关的证据,双方离婚期间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在离婚后复婚前筹措买房,买房是双方共同决定还是单方决定、出资情况等等来主张。

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行为背后所面临的风险,慎重地考虑作出决定。

以上内容为蝴蝶兰风评投稿者为大家精心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搜索
标签列表